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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档案 

发布时间:2019-06-18 16:15:22

1.本馆保存的档案,公布权在本馆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公布。  

2.凡需公布本馆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得本馆同意后方可公布,并应署名宜兴市档案馆提供。  

3.复制、摘录的档案用完后,单位的应交机关档案室保管和处理,不得据为己有;个人的应妥善保管和处理,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或提供。  

4.经同意公布的档案,在出版物出版后,利用单位和个人应送一份出版物给本馆。  

5.对违反上述第一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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