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本馆保存的档案,公布权在本馆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公布。
2.凡需公布本馆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得本馆同意后方可公布,并应署名宜兴市档案馆提供。
3.复制、摘录的档案用完后,单位的应交机关档案室保管和处理,不得据为己有;个人的应妥善保管和处理,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或提供。
4.经同意公布的档案,在出版物出版后,利用单位和个人应送一份出版物给本馆。
5.对违反上述第一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2.凡需公布本馆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得本馆同意后方可公布,并应署名宜兴市档案馆提供。
3.复制、摘录的档案用完后,单位的应交机关档案室保管和处理,不得据为己有;个人的应妥善保管和处理,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或提供。
4.经同意公布的档案,在出版物出版后,利用单位和个人应送一份出版物给本馆。
5.对违反上述第一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